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是SHA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行业供应链企业等经营单位,以及广告教学单位、广告研究机构及相关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制定地方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优秀文化传播、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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